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违规发
放贷款罪系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从业人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为客户提供高风险或不适当的贷款服务,
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按照情节轻重,被
罚金额从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而若违规情节极端严重,对金融系统造成了巨大的
经济损失,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需支付罚款,金额区间在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另一方面,
挪用资金罪则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人员,这类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职责和权力,私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挪作个人用途或者非法借贷给其他人,如果这种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如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依然较大并已被用于盈利活动或非法活动),那这些行为就构成了
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