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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含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违规发放贷款罪系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为客户提供高风险或不适当的贷款服务,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按照情节轻重,被罚金额从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而若违规情节极端严重,对金融系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需支付罚款,金额区间在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另一方面,挪用资金罪则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人员,这类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职责和权力,私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挪作个人用途或者非法借贷给其他人,如果这种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如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依然较大并已被用于盈利活动或非法活动),那这些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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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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