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配偶下落不明长达超过两年之期,
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者的申请;
随后,便可据此再次征询并提请法院进行
离婚诉讼处理,法院通常会做出
离婚裁决的决定。
2.若被告自下落不明之日起已经有两年以上的时间,当事人可选择放弃宣告其失踪的申请,而直接以此为由诉诸于法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针对下落不明者采用公告方式传送
诉讼文书;
待公告
期限届满后,即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解决
纠纷。
3.倘若一方下落不明未满两年,另一方可径直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形下,法庭将会受理相关案件,然而在作出缺席裁判时需要谨慎权衡各方因素。
4.若是配偶以拒绝到庭为抗辩理由,经过法院两次主动
传唤仍无正当理由缺席经传,此时,法院便可依法实施
拘传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