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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票据是否能质押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未予以转让流通的票据,若出质人享有相应的处分权时,则该票据可被视为一种抵押物进行债权担保
具体来说,在债权人或第三方当事人实现相关权利的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出质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汇票本票支票;
其次,债券和存款单;
再次,仓库存货的仓单以及运输所涉及的提单;
此外,经由规定程序可执行股票交易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接着,以法律法规批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有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作为出质物;
最后,现有的以及未来预期可得的应收款项也可用于债务质押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供出质的财产权利,例如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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