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中明确规定,在
债务期限届满且
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在
当事人存在关于实现
抵押权的合理约定的情况下,
债权人得以行使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对由其设立
抵押的资产实行优先清偿,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及
使用权。
同时,债权人还可通过对该资产进行估值或采取拍卖、出售等方式,以所获得的总收益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