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行纪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中,以下几点需引起重视:
首先,行纪人因执行受托业务所需而产生的各类开支,通常应由其独自承担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
其次,当行纪人获得委托物之后,必须尽善尽美地对其进行维护保管;
再次,倘若委托物在转移至行纪人手中时带有瑕疵或极易腐烂、变质等问题,只要委托人对此表示同意,那么行纪人便有权依法处置此项物品;
最后,若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和行纪人间无法即时取得有效联系,行纪人也有权力依据实际需要对其代为处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