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即为
刑事被告针对其遭指控之
犯罪行为而进行的口语陈述。
在中国国内,公安与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尤为重视
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研究工作,坚决抵制轻信口供的不良倾向。
如若口供经过相关查证程序证实为真实有效,则可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
仅凭口供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者,不得认定该受诉人为罪犯。
当在团伙作案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存在口供不一致现象时,往往证明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作出
虚假陈述,因此对于此类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慎重对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以期精确揭示
犯罪事实真相,同时,侦查人员亦将根据其他各类证据,综合分析判断犯罪事实。
一经查证确认为如实交代个人罪行的嫌疑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而那些未能如实交代自身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环节上,他们的最终
判刑结果很可能会更为严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