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共有人之间达成共识, 明确表示不得分割共有的
不动产权或动产
物权, 以期维持共享利益的全貌,则应当依照此项约定执行。
然而,若共有人发现存在严重的理由,有必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他们有权提出分割要求。
假如在双方协议中并无此事相关的明文规定,或是规定模糊不清,那么份额共享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对方发起分割诉求。
同样,当全体共享者们的共享基础被破坏,或者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导致必须分割共享财产。
参与共享的诸位可以在这两种情况下提请对资产进行分割处理。
在分割过程中,如有任何共有人因此遭受损失,应当由提出分割要求的那方负责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分割后的不动产权或动产物权不能满足物权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标准,那么未能分享到这部分权益的其他共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