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
刑事实体
诉讼程序中,由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已被依法定罪,但尚未被实际关押入狱之嫌疑人,以确保他们在接受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不会隐匿行踪,逃避司法责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相关机构通常会要求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
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
在此期间,取保候审形势下的诉讼程序依旧不能中断,包括对案件的继续侦查、
提起公诉以及展开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在案件中并不存在应受法律追究的刑事行为,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必须立即解除这种
强制措施并且事先告知取保候审人员及相关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高时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