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只有经过了为期两年的
分居之后方可
解除婚姻关系。
倘若有关双方能够在
离婚、
子女监护权、
财产分配等议题上达成共识,便可由共同携带来往已成为其中一方永久性
户口所在地点的
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注销手续。
这样一来,并不要求他们遵循分居原则。
另一方面,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期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前往被
提出诉讼的被告讬ophe冤ail住处地法庭
申请离婚,但当被告的惯常居住地点与基本
户籍地址存在差异时,则应将
案件移交给惯常居住地点所属的法院进行审理。
在此过程中,法院需对两者之间的情感缺失问题作出深入评估,裁决是否
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因情感不和而导致分居持续两年只是判定
感情破裂的重要参考系数之一,并不代表是唯一的衡量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