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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探望权在法律上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旨在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交流、互动以及短期的共同生活。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探望权的几个重要特性:
1.权利主体: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相应地,负有义务的则是已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另一方。
2.重要性:
探望权不仅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于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维护亲子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要素之一。
3.产生时间:
探望权的产生紧紧绑定于离婚这个特定的时间段,这个时间节点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合理性:
探望权的实施必须遵循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当的方式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关于探望的具体操作:
通常情况下,父母会在离婚时就探望方式、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为了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的持续发展,父母应当在离婚之际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定详尽且周全的探望方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探望权人也可能面临不得不中止探望的命运:
1.当探望权人失去了行为能力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限制时;
2.当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身体状况,可能对子女造成健康威胁时;
3.当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对其权益构成了实质性伤害时;
4.当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严重恶化,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探望时;
5.在其他可能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境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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