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探望权在法律上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
离婚之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旨在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交流、互动以及短期的共同生活。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探望权的几个重要特性:
1.权利主体: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相应地,负有义务的则是已直接抚养
未成年人的另一方。
2.重要性:
探望权不仅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于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维护亲子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要素之一。
3.产生时间:
探望权的产生紧紧绑定于离婚这个特定的时间段,这个时间节点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合理性:
探望权的实施必须遵循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当的方式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接下来,我们来关注关于探望的具体操作:
通常情况下,父母会在离婚时就探望方式、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为了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的持续发展,父母应当在离婚之际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定详尽且周全的探望方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探望权人也可能面临不得不中止探望的命运:
1.当探望权人失去了
行为能力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限制时;
2.当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身体状况,可能对子女造成健康威胁时;
3.当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
侵权行为或者
犯罪行为,对其权益构成了实质性伤害时;
4.当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严重恶化,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探望时;
5.在其他可能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境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