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状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以及
犯罪中止。
其中,所谓“犯罪预备”则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事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所需工具及创造必要条件等;
当可惜因为
犯罪者自身以外的各种因素,导致尚未能够达到其预期目的时,即称之为“犯罪未遂”;
而在犯罪运动过程之中,如果犯罪者主动放弃犯罪行动甚至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便构成“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