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申请婚姻
撤销权的自然人应于
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益。
具体来说,因遭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当事人,其本人必须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期限内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
另一方面,若受
非法拘禁或其他形式人身自由限制的当事人欲寻求婚姻撤销权保护时,则需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类
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这一期限不适用于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相关
法规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