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性原则系指在缔结劳动契约之际,双方就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事宜必须先经深度磋商与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协商成果即为平等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且也是对其深层次的拓展。
唯有通过彼此间的深度协商并达成共识,才能真正展示出平等自愿的精神实质。
协商性原则的核心在于“一致”二字,协商仅仅作为我们实现一致的一种途径或方式,而一致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的目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