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
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所约定的利息并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4%,那么在出借方请求借款方依照此约定的利息进行付款时,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支持。
然而,如果借款双方签约的利率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6%,而对于超过这一比例的利息部分则视为无效。
对于不超过24%的利息部分,无论是否实际支付,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介于24%-36%之间的利息,则被认为属于自然
债务,已支付的部分不必偿还,尚未支付的部分也不得再次要求支付;
而对于高于36%的部分,无论已经支付还是尚未支付,都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