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要素。
我方认为,本罪所涉及的受害对象乃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合法运作机制。
这一要素也涵盖了国家机关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职能。
2、客观事实部分。
这份
判决书中明确规定,本罪行在现实状况下主要表现形式为
盗窃、抢夺以及毁坏国家机关公务文件、公务证照或是印信的客观行为。
3、法律约束条件。
针对本罪的实体实施者,我们将其定义为具备一定年龄和
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16周岁以上,就可以构成这个
罪名。
这些人不仅可能是军人,还可能是非军人。
4、犯罪主观特性。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本罪的又一要素是
主观故意,也就是说,罪犯必须清楚地知道他们正在盗窃、抢夺或破坏的物品是国家机关的重要文件、凭证或是印信,只有这样才能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并不知情,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下本罪,但仍然可以被认定犯下其他相关
违法行为,比如盗窃罪、抢夺罪等等其它罪行。
5、犯罪动机多元性。
虽然犯罪动机对于
量刑有一定影响,但并没有影响到本罪的定性。
因此,无论犯罪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会改变本罪的性质。《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