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性质特点在于它主观上的故意性,这一特征要求只有当行为者存在明显且主动的行贿意图时才可算受贿罪,若属于过失行为便不能构成此罪行。
例如,面对国家公务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并无接受赏赐之意时,若对方仅以表示感谢之名把财物送到公务人员住处,而公务人员对此一无所知并且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那么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为受贿罪行。
然而,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复杂多样,某些行为者很可能会利用各种巧妙手段来掩饰他们真正的动机和目的,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事情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与判断。《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