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类型的
侵权责任案件中,
免责事由具适用性。
依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此类免责事由涵盖了诸如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素;
2)受害人存在恶意;
3)受第三方行为影响;
4)不可抗拒之力;
5)
正当防卫行为;
6)
紧急避险行为等等。
尽管法律未能就
特殊侵权性质的免责事由作出明确排除,但仍应理解为,免责事由在
特殊侵权责任领域内具备适用性。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
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事实的产生或加剧负有明显过错者,则侵权
责任人可据此情形依法减轻相应的司法责任。
具体到
侵权纠纷中,倘若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人自身蓄意所致,则
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凡若损害后果引发于第三方的行为之际,那么该等第三方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