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级别的审判权具体规定,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文。
在该部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第一审普通性质的刑事案件;
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极端性质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旦涉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则不论罪行性质,都归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涉及整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敏感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