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自由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个体自主决定的权利范畴,法律不应介入过度干涉。
当涉及到未婚先孕的现象时,无论男女一旦出现此类问题,若女方因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由于其与男方存在着实际联系和因果关系,理论上可以要求男方予以共同负担。
至于另一方面,假如女方担忧因接受人工流产手术而可能影响日后的生育能力,在此基础之上,她有权选择将胎儿生下来,自此以后,男方即使并未亲自
抚养这个孩子,只要女方提出相关主张,他仍需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用。
当由于第三人插足致使
婚姻破裂,导致
离婚的情况发生时,无辜受害的一方有权向过错方索取合理的离婚损害补偿,或者将其告上法庭,指控第三者犯有
重婚罪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