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乃指采用诸如拘押、禁闭或运用其他不法手段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行为。
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对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合理限缩者,则不应被视为非法拘禁。
这种非法拘禁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即侵害了公民按照自我意志支配自身肢体活动之自由的自由权。《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