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纵火罪及
失火罪之间固有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维度:
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失火罪只有在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严
重伤害、死亡或是对
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严重不良后果时,方才具备完整的法律构成要素;
而相较之下,故意纵火罪并不要求必须出现上述这些板上钉钉的严重后果才能成立,仅需要实施足够严重威胁到社会
公共安全的
纵火行为,便可引发其法律责任。
其次,从法律层面看,实施故意纵火罪的主体可以为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包括14岁);
然而,因失火引发的罪责,在年龄限制上则要求
行为人性别必须成年且年满16周岁才须承担相应的
刑责。
再者,从主观意识角度分析,故意纵火罪的动机必须是有预谋和明显的故意为之,而失火罪则可能伴随着无心之失或者疏忽大意等不慎之举。
这种本质性的区分是两类
犯罪性质最典型的差异所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