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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待的夫妻一方是否能去起诉离婚

若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出诉讼时,当事人务必携带有效的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户籍资料以及详实全面的起诉书与副本前往被告实际居留地之人民法院启动相关程序。
如其居所在与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的具有合法稳定性的地点,则应由该常驻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
倘若具备充分证据表明您曾遭受婚姻关系内的家庭暴力或虐待,经法院多次协调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且法院判定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以论证夫妻间感情是否已经酿成破裂为首要任务条件,以此为基础做出最终的裁量决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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