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您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
提出诉讼时,
当事人务必携带有效的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件、户籍资料以及详实全面的
起诉书与副本前往被告实际居留地之人民法院启动相关程序。
如其居所在与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的具有合法稳定性的地点,则应由该常驻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
倘若具备充分
证据表明您曾遭受婚姻关系内的
家庭暴力或虐待,经法院多次协调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且法院判定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做出
离婚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以论证夫妻间感情是否已经酿成破裂为首要任务条件,以此为基础做出最终的裁量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