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产继承中,
代位继承人始终处于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地位。
代位继承者需为被代位者的
直系亲属,亦包括拟定之姻亲人员。
参照我国法律
法规,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已然形成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婚生子嗣,皆有权利进行代位继承;
此外,若被继承人是亲身子女的养父母,那么其所生育的子女同样具有代位
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兄弟姐妹均先于前者离世,则可由其亲生的
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参与代为
继承;
若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逝,亦可由其自身孩子代位继承相匹配的遗产份额。
在此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一般仅能获得法定量的被代位继承权利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