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情形中,可以行使
变更抚养权之权利:
(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身体残疾等原因,已经无法继续承担起供养孩子成长的责任与义务;
(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在过去不尽
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为,或者是这种行为持续发生导致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
(三)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他们强烈希望能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此方亦具备
抚养孩子成人的经济和道德条件;
(四)如有更加充分,合理且客观公正的理由,引发了关于
抚养权变动的需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