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家长欲将孩子送予他人监护抚养时,必须征得亲生父母双方的同意方能实现;
然而,当某位成年人假若被宣告为死亡状态且在这一时段内,那么他在法律层面上就失去了与其未成年子女间的亲法联系,因而不再有资格对孩子的领养事宜作出决定。
因此,在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当这种宣告死亡的情况得到宣告撤销之后,该成年人不能因为未曾征得其个人同意而对领养关系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然而,倘若各相关主体能够通过友善协商达成共识,同意解除这一领养关系,那么同样也会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得到认可。《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