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消费者无法直接要求商场进行
赔偿。
在消费者步入商场的楼梯区域并有失足跌落的意外情况发生之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承担的职责属于
过错责任范畴。
在此种场景之下,倘若是消费者自身疏忽大意地玩弄手机以致于失足跌落,那么商场方面并不具备造成此种损害的过失。
因此,针对此类现象,消费者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不当后果承担全责,而无权向商场提出赔偿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