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通过视讯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实际意义在于深入调查和了解案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有义务对涉案的犯罪分子进行传唤和询问,同时聆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与其代理律师的观点表述,并将所有这些信息详实准确地记录在案。
若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任何书面方面的观点建议,亦应随同这些信息一并附入卷宗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