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诱因侦查过程中,其对犯罪构成的冲击是显著存在的,这将不可避免地对证据的搜集及确认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进一步来说,这种做法甚至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追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实施威胁、诱导证人作伪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等非法行径,倘若有人违反了该项法规,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