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书依法生效之时,即宣告所有权丧失之归属。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所设定之规定,普遍认为房屋、地产等不动产
物权当自完成注册登记之时起,方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实效。
然而,若经由人
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审理、仲裁,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等,这将直接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并在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正式生效的时刻,即刻触发其效力的产生。《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