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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行为人出国旅游是否构成受贿

若行为主体通过职务权能之便,为拜托者助长有利条件而获利,在这个背景环境中,倘若行为人响应拜托者之邀约出国旅行,相关费用便由请托方自行承担。
尽管行为者并未直接从拜托者处获取任何形式的财物,然而在提供旅游服务或报销旅行费用等事项上面,实际上已经能够折算成具体的金钱数额。
这意味着,行为人同样消耗了请托者的财务资源,因此被判定构成受贿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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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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