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争议过程中,若需要收集
婚外情的关键性
证据,既可由
当事人自行搜集相关材料,亦可交由法定职能部门调取确凿可信之证据。
这些
证据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书、忏悔录、双方往来的书面通信或电子聊天记录或者相聚拍摄的温暖瞬间照片、酒店开房记录及消费凭证乃至夫妇二人在此类问题上的谈话录音素材等等,均有可能构成有效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