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之间的显著区分在于:
首先,二者在客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诬告陷害罪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报复陷害罪则侵犯了公民的民主体制性权益。
其次,二者针对的对象亦有所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涵盖所有公民;
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则聚焦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等特定群体。
再者,从主体角度来看,诬告陷害罪涵盖广大的普通主体;
而报复陷害罪则仅针对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此外,二者的具体行为方式也呈现出显着差异: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不实犯罪事实,以此作为虚假口供进行告发;
而报复陷害罪则往往表现为主管人员滥用权力,假借公务之名满足个人私欲,进而实施报复陷害行为。
最后,在主观意图上,诬告陷害罪常常追求通过虚假指控使他人遭受刑事追责的目的;
而报复陷害罪背后隐藏的动机通常是简单的报复心。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报复目的,利用职权编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报告时,关于被指控人的需求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素,那么我们应该判定其相应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而非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