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注册之
机动车辆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者,应被强制报废:首先,达到了我国现行执行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所制定的使用寿命;
其次是经过维修与调试之后,其性能仍然不能满足所要求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以及国家对于在用机动车的相关规范;
再者是经过维修、调试乃至采取特殊控制技术之后,仍然无法满足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噪声污染方面的国家标准对于在用机动车的相关要求;
最后就是在机动车仪表盘上显示效期届满之后,在连续的3个机动车检测周期之内都未能获得机动车运行合格标志(即通过年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