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现,全称为提取现金兑换收益,通常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或采用
欺诈手段获取现金收益的交换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出现在
信用卡套现、
公积金套现及证券套现等多个领域。
经济犯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其
违法性质往往发生于经济领域范围之内,从宏观角度来看,它的存在涵盖了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
其次,从主观心态上看这类
犯罪并非过失行为所致,而是以蓄意为主导因素,通常带有谋求非法利润的明显意图。
最后,此类犯罪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
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刷卡套现活动的个人或团体而言,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
非法经营罪名成立。
具体来说,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
虚假交易设立及现金退回等手段,直接向持有信用卡的
消费者支付现金,如果套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对相关金融机构造成20万元以上的
逾期未还款负担,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实际
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便可判断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套现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
非法行为。
但是,如果持卡人在合法额度内进行套现,且能够按时偿还所有套现款项,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属于犯罪范畴。
但假如持卡人恶意套现,却拒不返还套现金额,甚至更进一步地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追索,抑或是抽出、转移资金,藏匿资产以逃避
债务,又或者是用套现所得资金从事其他非法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可能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若持卡人套取金额超过1万元,并且导致出现如下任意一项不良后果的,均须按照
信用卡诈骗罪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进行大量透支,最终无法返还;
(二)随意挥霍所透支出的资金,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三)在透支资金之后逃离现场,改变联系方式,以此规避银行的
催收措施;
(四)偷偷抽离、转移资金,隐瞒财产状况,以此逃避还款责任;
(五)将透支资金用于任何非法或
犯罪活动。《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
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