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赋予
债权人的,针对
债务人可能对其债权构成威胁或侵害的行为的救济机制。
该权利授予债权人在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有权撤回他们认为不可接受的法律交易或合同安排。
适用这种
撤销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债务人以显然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变卖财产,且
受让人在购买时清楚地知道债务人在出售此笔资产时仍有尚未偿还的
债务尚未还清;
第二种情况则是债务人未经任何补偿就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第三种情况则是债务人直接放弃了他们已到期的债权;
最后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并延长了本应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个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价值和最终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