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父母们并无权利借口孩子
改姓氏而拒绝履行其基本且重要的
抚养责任。
无论孩子选择了何种姓氏作为他或她的新身份标识,作为父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须承担起养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仅是道义上的约定,更是法定的责任与权利,不容任何方式的规避或者推脱。
假如在
离婚之后,子女因改变原有的随父姓氏为随母姓氏,却遭遇其中一位父母不愿支付
抚养费用的话,尊敬的孩童之母便可优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若协商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母方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未尽
抚养义务的那一位父亲进行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