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客体要件分析,此罪行的客体关键在于联邦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
其次,从客观层面探讨,该项
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以抢夺或者
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作为手段;
紧接着,我们来关注到主体要件的内容,它的执行参照主体为广义概念的一般主体,也即是说,只要达到承担
刑事责任年纪并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这种罪行的实施者;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地方,从主观角度来看,这个
罪名在主观层面所体现出来的是故意心态,也就是说,嫌疑犯明知这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并由此进行了抢夺或者窃取的
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
行为人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正在抢夺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视为本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
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