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例并无明确规定,在提起
离婚诉讼之后,理应在多长时间之内结案。
每一宗案件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各有千秋,决定所需周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在理论上来讲,若案件适用的是
简易程序,从正式
立案受理之日开始计算,通常可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审理工作;
而对于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需要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
然而,鉴于案件的繁琐性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等诸多因素,也并不完全排除在必要时对时长进行适当的延长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经过批准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那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延期最长期限不可超过六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