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分居使用期间,其在法律层面上所展现出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若未有任何明确规定,那么双方所获得的金钱收益仍将被视作夫妻公共财产,据此在日后做出离婚决定时可依照公共财产的性质来进行分割处理。
同时,对于双方所持有或承担的债权和债务,同样将会以共有形式存在。
然而,仅仅依靠其中某一方的单方面声明,在此时间段内将财产归纳为个人所有,这种行为在法律角度来看属于无效范畴,除非经过另一方的认可和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应,被认定为真正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