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的法定要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双方依约合意解除了该合同;
第二,由于出现了法定的解除事由。
这些法定解除情况包括:
因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出租方与出售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提前解除、鉴定为无效或者已经宣告撤销,但基于某些原因未能达成新的售卖协议;
以及在其他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境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