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投资人购买证券或期货合约的
犯罪,其主要
构成要件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点,施害客体。
本类犯罪所涉及到的实体侵犯客体,主要包含了投资环境中,证券与期货市场的有序运作规律以及广大投资人的正当权益等多重元素;
第二点,具体实施方式。
该类犯罪的实行者,需要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对证券与期货交易记录进行
造假、篡改或损毁等手段,从而诱导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决策,购入证券或期货合约;
第三点,责任承担者。
本类犯罪的实施主体通常都是特定人群,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的
从业人员,证券行业协会、期货行业协会或是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里的工作人员甚至各单位组织,他们都可能构成法定的此类犯罪对象;
第四点,主观意图。
实施此种犯罪的
主犯,必须是在明知提供消息为
虚假时,却仍然主动为之,或者在明知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真实性的情况下,仍旧刻意制造、改变乃至销毁之,同时还要具有引诱投资者购入证券、期货合约的不良目的。
在实质上,这样的主观心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此类犯罪的关键要素。《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