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剩余的负债将按照下列顺位依次进行清偿:
首先,需优先偿付的是包括破产
申请费用及其共益
债务在内的各项费用;
其次,需要向
债权人偿还的部分,则为破产方
拖欠员工的薪资报酬、医药费用以及
工伤补助金等福利款项,同时还有那些应该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基本
医疗保险金,此外还包括了依据相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规定,应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接下来值得重视的是,破产方所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欠下的税款,也在此次清偿之列;
最后,我们所说的是那些由破产方衍生的普通
破产债权,它们都将按照既定比例偿还。《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