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律赋予人格的社会组织)变更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其一为法人在持续运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导致法人主体发生分离或并入新的实体之中;
其二为法人原有的活动宗旨及业务范畴发生根本性变动。
针对此类情况下所签订的早期合同,需由何方承担责任则需依照实际情形进行特定分析和判断。
比如,若涉及到法人主体的分割与合并,那么,在此之前订立的合同应由新组建后的法人负责履行义务。
而倘若遭遇的是法人主体的分部化,那么,先前签署的相关合规性文件将由分部建立之后的各个法人共同承担。
最后,由于活动宗旨和业务领域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法人变更,这并不影响原有缔结的合同继续由原有法人自行承担相应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