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了解到,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互为扶持、相互救助的义务。
当夫妻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扶助义务时,受到
扶养需求的那一方可向对方请求支付所需的扶养费用。
其次,假若在婚姻生活期间,其中一位配偶未能履行对身患严重疾病的另一方的陪护职责,那么被忽视的一方有权申请配偶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用。
倘若应负有支付扶养费用义务的一方故意拒不履行这一责任,则受到扶养需求的那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获取扶养费用。
再者,假设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出现身体病症或失去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具备扶养义务的配偶若拒绝对其进行照顾和扶助,且这种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者,便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从而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