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所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牵涉到自身。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个人负责偿付的
债务仅限于其与
债权人之间约定的义务,此种义务应由负债方亲身履行,并不得将其传递给其他兄弟姐妹。
依据既定
法规所签订的债务协议,仅能对相关参与者产生法律拘束力。
然而倘若自己在兄弟姐妹离世后
继承了他们的遗产,则应对
继承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但该项责任以所接受的遗产价值为上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