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决定启动医学诉讼程序之前,必须采取一系列必要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身为患者,您享有要求封闭以及开启医案资料的权利,若当前医案尚未完整,应先将已完成部分进行封闭以作保存;
2) 对于可能因输液、输血、注射或药物摄入导致的不良反应,医患双方均有责任协助并共同对相关现场实物进行封闭和开启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