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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既遂如何判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既遂如何判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18 11:30:08 已帮助11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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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既遂如何判
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行为触犯刑法后,其量刑应该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判决:
若行为主体采用暴力或威胁等强制手段来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活动,则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
倘若这种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应当判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处以罚金。
需要明确的是,该种违法犯罪行径不仅对受害者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严重扰乱和冲击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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