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存在非法行动这一基础条件,即表示行为人实施了公开出售假冒已获注册专利标志产品的行为。
2.必须具有实质性损害事件的发生,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已获注册专利标志商品的行动引发了对于商标权权利人的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和声誉的受损状况。
无论损失的是财产价值亦或是商誉,皆可视为实质性的损害状况。
3.行为人在主观认知层面必须存在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应该知晓或者明确明白自己正在出售的商品身份为假冒已获得注册专利标志的商品。
4.非法行径与现实损害后果之间务必存在的因果关联,主要体现为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导致商标权权利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必然的前因后果关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