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婚前所持有的财产理应受到合理保护,一般来说是不应被予以分割或处置的,但若彼此间曾作出有关协议的例外情况则需另行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财产皆为个人合法所得,属于私有产权范畴,在离婚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过程学应仅限于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所积累的共用财产进行分配,而非涉及任何个人财产的分割。
在离婚诉讼进入协商阶段时,夫妻之间的共用财产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处理方式;
倘若无法达成协商的话,则需要由法庭依据财产状况之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并照顾到子女、女方及非过错方等方面利益关系后,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