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所发生的赔偿款额往往按照被侵害方实际损失程度来确定。
若实际损失情况不明了、无法准确衡量,则可参考侵权方透过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加以确定;
若无论是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方所获得之利润均难以确认真实数值时,便可依据该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的若干倍数有理有据地进行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